可以上诉的裁定有哪些?
可以上诉的裁定为:

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根据最新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1、不予受理;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3、驳回起诉;4、保全和先予执行;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6、中止或者终结诉讼;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8、中止或者终结执行;9、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扩展资料决定跟判决不同:
第一,决定用于某些特定事项;而判决用于处理案件的实体问题。

第二,判决在案件审理的最后阶段作出,而决定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的任何阶段都可以作出。
第三,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但是决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决定和裁定不同:
第一,决定用于处理某些特定事项;裁定用于处理程序性的问题。

第二,决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排除诉讼中的障碍;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指挥诉讼活动,推进诉讼的进程。
对于不予受理,管辖权有异议,驳回起诉,这三种裁定可以上诉,这是法律贼予当事人的权利,即然法律贼予权利,你对法院做出的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法院会支持你上诉。
上诉到上一级法院,也是对一审法院做出的裁定进行审核,裁定是否政确,是否存在问题,这样当事人心里也明白了,一审法院做出的裁定是正确的。
哪些判决或裁定可以上诉?
地方各级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后作出的判决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对案件作出的再审判决。
可以上诉的裁定有三种:
不予受理的裁定、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以及驳回起诉的裁定。
除了上述列出的判决和裁定外,其他的判决或裁定,如按照特别程序审理后作出的判决或裁定,
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或裁定及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都是不能上诉的。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除小额诉讼、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审终审以外,其他判决均适用二审终审制,对按照一审程序做出的判决均可以上诉。只有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管辖权异议的一审裁定可以上诉,其他裁定均不可上诉。依照二审程序做出的判决、裁定是生效判决裁定,不可以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或裁定不可以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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